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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

2017年12月12日  转载自:陕西省政府法制办
内容摘要: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提高立法质量,省政府法制办现将省政府正在审查的《陕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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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提高立法质量,省政府法制办现将省政府正在审查的《陕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

   陕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主体责任]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负总责,统筹安排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要求,配合有关监管部门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监管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农业、卫生、教育、公安、民族事务、城市综合执法等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条款] 鼓励食品小作坊、小餐饮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逐步达到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规定的许可条件。

   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第七条[政府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和街区,完善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改善生产经营环境,加强食品检验检测能力和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建设。

   第八条[投诉举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质量要求]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条[人员工具要求]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效健康证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进货查验]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进行进货查验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附具产品合格证明。

   食品小作坊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小餐饮和食品摊贩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30天。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

   (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食品包装材料无毒、无害、清洁;

   (四)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五)食品添加剂应当专区(柜)存放,有适合的称量工具;

   (六)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第三章 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

   第十三条[设立条件] 设立食品小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所生产加工的食品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生产区与生活区有效隔离,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品或不洁物品;

   (四)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禁止行为]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

   (二)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三)乳制品、白酒、罐头制品、果冻等食品;

   (四)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分装食品;

   (五)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生产的其他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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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陕西省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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