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麻辣鱼及川香麻辣鱼做法视频教程合集
这套教程包含重庆麻辣鱼和川香麻辣鱼的做法,这两款麻辣鱼菜品都是餐饮店旺销的招牌菜,由资深主厨...
3个辅助阅读要点:
市面上的香肠分类有争议,有的认为是肉糜制品、有的认为是菜肴制品、有的认为是速冻制品、有的认为是腌腊肉制品或者其他,关键看工艺和主料含量。
企业、行业推荐性标准存在诸多自我定义和分类,食品类别缺乏统一规范,司法机关如何适用,存在问题。
亚硝酸盐只允许使用在腌腊、酱卤肉制品、 西式火腿(熏烤、烟熏、蒸煮火腿)类、熏烧烤肉类、油炸肉类等中,不能添加在速冻制品中。
案例来源: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4民初7352号民事判决书
1. 案件简介
2018年7月21日,原告周某在天猫店铺购买“梦8香肠纯肉香肠”180包,共计消费3582元,后于2018年7月30日再次购买同款产品70包,共计消费1393元。
周末认为:上述香肠配料表中标注添加有“亚硝酸钠”,产品标注执行标准是SB/T10379(速冻调制食品),依据《SB/T10379-2012速冻调制食品》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实用标准》(GB2760-2014)的规定,上述食品属于速冻调制食品中的菜肴类制品,不得添加亚硝酸钠。
故周某以“超范围添加亚硝酸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十倍赔偿。
2. 法院裁判分析
产品包装显示:产品名称为梦8香肠,产品类别:速冻调制食品菜肴制品、生制品,主料含量:猪肉≥90%,配料表中有亚硝酸钠,产品标准号为SB/T10379。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食品是否可以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涉案产品标识的执行标准为SB/T10379,该标准是指《国内贸易行业标准速冻调制食品》(SB/T10379-2012),该标准中——
3.1条对速冻调制食品的定义为:“以谷物或薯类及其制品、水产品及其制品、植物蛋白及其制品、果蔬及其制品、蛋及其蛋制品、食用菌及其制品等为主要原料,配以辅料(含食品添加剂),经调味制作加工,采用速冻工艺(产品热中心温度≤-18℃),在低温状态下贮存、运输和销售的预包装食品”。
3.3条对生制冻结品的定义为:“产品冻结前未经加热或轻度加热尚未至熟的制品”。
3.9条对菜肴制品的定义为:“以谷物或豆类或薯类及其制品、畜禽类及其制品、水产品及其制品、植物蛋白及其制品、果蔬及其制品、蛋及其蛋制品、食用菌及其制品(单一或组合),配以调味料等辅料(含食品添加剂),经相关加工工艺调制并经冷却、速冻等工序的预包装产品。在≤-18℃条件下贮存和-15℃条件下销售。”
第5条原料和辅料项下5.9条规定食品添加剂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第6条技术要求项下6.4条规定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涉案产品生产工艺符合上述行业标准关于速冻调制食品、菜肴制品的定义,在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符合GB2760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使用食品添加剂。
其次,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第4条及附录E1的规定,E1中08.0分类涉案香肠以畜禽肉为主要原料应属于肉及肉制品,涉案香肠明确标明生制品08.02分类属于预制肉制品,结合涉案香肠加工工艺08.02.02分类属于腌腊肉制品类。腌腊肉制品类食品,可以使用亚硝酸钠作为食品添加剂,但不得超过标准规定的最大使用量和最大残留量。
第三,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判断涉案香肠使用添加剂亚硝酸钠的标准应当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规定。根据该标准第4条规定,主要以食材原料为基础,结合加工工艺进行食品分类,是否属于该标准规定的可以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不能简单以食物名称是否严格一致简单区分,应当结合食品的加工工艺进行综合认定。行业标准对食品所做的分类往往着眼于行业特征,当执行的行业标准SB/T10379-2012确定的食品名称与GB2760-2014所做的食品分类项下食品名称不一致时,并不意味着该产品即属于不可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产品。涉案香肠是以行业标准确定的食物类别进行标注,使用菜肴制品的名称,是着眼于该产品属于速冻调制品项下食品,并不否认该产品属于腌腊肉制品类产品;涉案产品同时既是《国内贸易行业标准速冻调制食品》(SB/T10379-2012)规定的菜肴制品,也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规定的腌腊肉制品类食品。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腌腊肉制品》(GB2730-2015),对腌腊肉制品定义为以鲜(冻)畜、禽肉或其可食副产品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腌制、烘干(或晒干、风干)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非即食肉制品。同时该标准第3.5条规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因此从上述标准可以得出腌腊肉制品食品并不属于禁止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第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是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该标准附录A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项下表A.1食品添加剂的允许使用品种、使用范围以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规定项下允许使用亚硝酸钠的食品包括腌腊肉制品类,食品编号08.02.02,最大使用量0.15g/kg,残留量(以亚硝酸钠计)≤30mg/kg。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莆田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分别对涉案香肠的亚硝酸钠进行检测,其检验结论:样品经检验,所检项目均符合GB2760-2014的标准要求。
综上,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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