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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伊始,劳权周刊盘点了过去一年的十大劳权热门话题,小编发现所盘点的十大案例中,有一半都是与餐饮相关的,那我们就一起来回顾一下,在过去的2016年,餐饮行业都发生了哪些热门事件。这些事件,对员工与企业来说,都是一种警醒。
1 “年代秀饭堂”老板玩失踪被判刑
【事件回放】
2016年2月,沪上一家主打怀旧情怀的连锁餐厅“年代秀饭堂”突然关门,导致该店数百名员工160余万元的工资款无法兑付。
3月4日,黄浦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分别向五家门店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上述公司和经营者董某在3月6日前支付拖欠的员工工资报酬,并向董某的常用手机号发送短信予以告知。然而,董某自始至终都没有露面。
直到4月12日,董某在长春市被抓获归案。黄浦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董某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饭店所属的两家公司也均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分别被处罚金10万元。
【点评】
为一己私欲,拖欠工资不再是还钱这么简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正式入刑。此特别提醒广大餐饮人,如果遇到欠薪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投诉。同时,也希望广大餐饮人依法理性维权,坚持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千万不要以非法手段来“维权”,以免得不偿失。
2 食堂员工用洗菜盆洗内裤被开除
【事件回放】
2016年5月底,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将食堂员工肖某予以开除,理由是2016年1月13日,她用公司食堂洗菜盆清洗经期内衣裤。公司将肖某予以开除。
肖某于2006年9月入职公司,在公司食堂工作近10年,对于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肖某表示并不清楚,公司也没有培训过。肖某认为,自己的行为确实是不好的事情,但并不构成严重违纪的行为,公司对该行为没有明文规定,肖某还提出,甚至还有食堂员工用洗菜桶泡澡,自己并非个例。
公司认为,肖某的行为是意料之外,已经超出了常人理解范围,公司的规章制度没法记明该行为。单位员工有近两百人,由于此事的发生,员工都不在食堂用餐,造成了食堂很大的浪费。“这只是发现了一次,到底有多少次还不知道,当时造成了公司很大的恐慌。”
在劳动仲裁期间,仲裁委以公司未提供制度依据为由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肖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万余元和2016年5月26日至6月7日期间的工资672.18元。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将肖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公司无须支付该项违约金和工资。经调解,由原告方支付给被告肖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万元。
【点评】
肖某的做法显然是错误的,也不能说规章制度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就不能对员工进行处罚。劳动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依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之间除了规章制度的约束之外,实际上也存在很多有约定的义务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应承担的合同义务。在规章制度无效的情况下,劳动者违反其必须遵守的合同义务,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但是司法实践中判断对于员工的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纪,还要结合具体工作环境做出综合判断。此案中,平时公司在管理上是否尽到了责任?是否真有食堂员工用洗菜桶泡澡的情况出现过?出现之后公司是否严肃处理过?如果食堂员工用洗菜桶泡澡并未得到严肃处理,有员工初次用菜盆洗内衣就开除,是否显失公平?这些都是判决中应当综合考量的因素。
3 “网约厨师”劳动争议第一案开庭
【事件回放】
2016年8月,“网约厨师”劳动争议第一案在北京朝阳法院开庭,7名厨师坐在了原告席,要求法院确认他们和上海乐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此前他们通过该公司运营的“好厨师”APP和客户建立联系提供厨师服务。被告公司则称双方非劳务关系而是商务合作,“APP平台只是提供渠道,双方共赢”。
孙先生称,他于2014年4月入职上海乐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乐快公司),每月工资5000元,岗位为厨师,每天工作时间为10时至18时。他与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他缴纳社会保险,未支付加班费,也未安排休年假,后于2015年10月28日违法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关系。
孙先生随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乐快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加班费等,并补缴社会保险。后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以孙先生与乐快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驳回了孙先生的全部仲裁请求。
【点评】
7名“网约工”是否可以要求乐快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加班费等,并补缴社会保险?关键在于双方是否建立劳动关系。
但是从完善现行立法的角度看,不能简单地看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如果是劳动关系的话,就什么保障都有;如果不是劳动关系的话,就什么保障都没有。劳动待遇应该是呈梯次分布的,而不应是或者全有,或者全没有。如果不建立劳动关系的“网约工”,在工作过程中出现了事故伤害谁来负责?如何理赔?
政府和社会首先应该鼓励新业态发展,同时也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完善现有的政策,使之既符合新业态的就业特点,又使从业者获得应有的职业保障。
现在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的单位也要缴纳工伤保险,这就很好;将来能否为不建立劳动关系的“网约工”设计一种专门的保险?或者要求“网约工”至少应购买一份商业保险,而“网约平台”在合作之前负有审核的义务,否则承担不利后果?这些问题都值得研究。
4 重庆一餐饮企业为防员工"剁手"迟发工资
【事件回放】
2016年11月,双十一网购狂欢节即将来临,重庆一家餐饮公司为防员工变“砍手党”,老板想出一奇招———工资延迟一个月发放。该公司官方发布的通知上写道:“为保障员工不被剁手,控制员工节约用钱,避免额外支出导致家庭不和谐、小面积破产的现象,为了避免各大电商平台对员工的血洗,公司管理层决定把发工资日期11月10日推迟到12月底。”老板表示,若员工有急用,可以提前发。
据该公司老板说,这一决定源于他自己的经历,因为自己过去双十一“血拼”来的东西,好多都用不上。而且,他也担心员工血拼之后,接下来十天半月,每天都在收包裹,“会影响公司业绩”。
网友对这一规定的反应则两极分化。不少人赞同,双十一“剁手”确实会影响家庭和谐;反对者则认为,怎么花钱是员工的事,公司没权力干涉,不少网友甚至讽刺道:“拖欠工资说得那么清新脱俗,我服。”
【点评】
《劳动法》第5 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根据上述法律法规条文,工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不能附加任何不合理条件。
遇到这种情况,员工可以理直气壮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借助社会舆论和有关部门促使公司纠正不妥行为。
新闻资料来源:劳权周刊&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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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劳权周刊&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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