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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

2017年12月12日  转载自:陕西省政府法制办

第2页(共4页):《陕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2]

内容摘要: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提高立法质量,省政府法制办现将省政府正在审查的《陕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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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许可制度] 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拟设立食品小作坊的,开办者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核准名称后,向所在地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经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20日内颁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理由。

   食品小作坊开办者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并依法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第十六条[许可变更]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实行年审制度。

   食品小作坊许可信息发生变化的,开办者应当在2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食品小作坊停业、歇业三个月以上的,应当在停业、歇业、恢复生产前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食品检验]  食品小作坊应当对新投产、停产后重新生产以及改变生产工艺后生产的首批食品,委托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十八条[公示规定] 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公示小作坊许可证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

   食品小作坊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和变化情况应当向当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台账建立]  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生产、销售台帐,如实记录生产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生产日期、销售去向等内容。生产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二十条 [销售区域]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无包装标识的散装食品限在本加工点销售。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有包装的食品应当标明食品名称、许可证号、生产者、生产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并明显标示“小作坊食品”字样。

   第三章 小餐饮经营

   第二十一条[设立条件] 小餐饮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远离污染源,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二)经营场所地势干燥,保持清洁,加工经营场所内不得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

   (三)厨房各功能区布局合理,粗加工、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辅料贮存区域等场所分区明确,防止食品存放、操作产生交叉污染。

   (四)操作间与就餐场所有效隔离,卫生间不得设置在操作间内;

   (五)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排烟、防蝇、防尘、防鼠、处理废水、存放垃圾或废弃物的容器、设施;

   (六)无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餐饮具或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不得使用自备餐饮具;

   第二十二条[许可程序] 小餐饮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小餐饮服务提供者从事经营活动前应当向当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后,经现场检查,对符合条件的,在 20日内核发《小餐饮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

   第二十三条[许可效期] 《小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一年。

   《小餐饮服务许可证》到期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重新申请办理。

   第二十四条[公示规定]小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备案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小餐饮服务许可证》和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经营范围限制] 小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

   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 学校周边小饭桌、学生托管中心、建筑工地食堂、农村家宴服务提供者和不具备国家餐饮服务许可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餐饮服务经营的,应当取得《小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四章 食品摊贩经营

   第二十七条[摊贩条件] 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食品制作和售货的亭、棚、车、台以及密闭的废弃物收集设施;

   (二)接触食品的器具、工作台面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三)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应当具有防雨、防尘、防蝇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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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陕西省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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